学院开讲| 企业及高管犯罪预防之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019-06-04
法条依据
本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法条表述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有以下两类:
1.国有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处“国有公司、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一般指各级国资委
风控建议:为避免本罪风险,国家持股或者国家参股的公司、企业高管建议自觉参照国有公司、企业的标准进行风险防范。
犯罪行为及结果
本罪的行为与结果关系如下:
存在如下行为:
1. 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
2. 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即触犯本罪。
风险环境
本罪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及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而以上风险环境也是检察部门重点关照的领域。建议处于风险环境中的以上罪名的风险主体人员提早做好风控准备。
罪刑
本罪名量刑情况:
法定刑: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定刑升格: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务中,本罪多与贪污、受贿等罪名数罪并罚。
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按照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其本人未持有股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特定关系人持有股份或者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以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计算。
可知:是否存在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区别本罪与贪污罪的关键。
风险防范
国有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在国企改制、国有资产处置的环境下需要重点预防触犯本罪和贪污罪。对于具体事务的风险防范,建议咨询专业风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