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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开讲|企业及高管犯罪预防之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019-05-22

企业及高管犯罪预防之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随着国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国内的经济、物资交往逐渐由原来的计划、无偿调拨方式转向以合同为形式的市场行为。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刑法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独立出来,本期我们从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来介绍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一)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三)构成

        1、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4、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

        (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四)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判断某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从主体上区分,构成本罪不仅要具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而且还必须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只有前种身份而无后种身份的,则不构成本罪。

        (2)从主观方面区分,构成本罪须具有主观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或者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危害主果的,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本罪。

        (3)从特定事项上区分,本罪必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这一特定环境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合同订立和履行无关,不构成本罪。

        (4)从行为方式上区分,构成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严重不负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尽职尽责、积极作为,即使造了严重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5)从危害结果的有无及其大小上区分,构成本罪,不仅要有不作为行为,而且还应具有因其不作为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不严重,都不构成犯罪。

(五)本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合同诈骗罪

侵犯的客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

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

犯罪的客观方面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形式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定罪情节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犯罪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

过失

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总结

        根据以上介绍,大家对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作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如何防范本罪?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签署流程

具体表现在:

        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了解和掌握市场行情变化,对市场进行深入的调查。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对合同相对方的资格、信用进行深入调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相对方有欺诈行为时要立即终止履行合同,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避免和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如对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及时追究,及时提起司法程序。

        同时,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包括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咨询程序,如果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对市场行情、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及信用进行了深入尽调,同时也向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法律咨询,可以视为其尽到了勤勉责任。即通过建立流程来对合同的签署及履行进行监管,可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免受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