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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开讲|企业及高管犯罪预防之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9-06-10

企业及高管犯罪预防之

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法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新旧体制交替,原有的一些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健全和监督不到位的地方, 而新的体制又尚未完全建立完善, 故而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 针対国有资产的犯罪手段也层出不穷。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打击严重侵害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权益的行为, 我国于1997年修巧刑法时增设了私分国有资产罪。

        97刑法设立罪名前,私分国有资产的行有的以贪污罪论处,有的因带有很强的群众性,以“法不责众”为由免于定罪,从法律条文来看, 其行为方式与贪污罪中的共同贪污行为有一定的相似性, 我国学术界一直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脱胎于贪污罪。

 


构成要件 

 •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客观方面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正当发奖金、福利的界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正当发放奖金、福利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区分,如果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可以认定为正当发放奖金和福利,否则涉嫌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定

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有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贪污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为是自然人的个体(或少数人)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贪污罪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私分国有资产罪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4、立案标准和量刑不同。

5、犯罪对象和处罚方法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一切公共财物,而且,贪污罪处罚比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更重;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处罚单位,对分得国有资产的职工或其他人员则一般采取追缴赃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