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业正直真风尚,公平正义德治魂
2015-01-26
2014年12月,当事人张*雷来我所送上锦旗,感谢我所潘悦律师、王玉成律师在其父张*诉苏*芹婚姻无效一案中的敬业工作。
2013年12月我所接受当事人张*雷的委托,指派合伙人王玉成律师、解佳续律师代理张*诉苏*芹婚姻无效一案。苏*芹在1999年4月16日与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时苏*芹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的婚姻状况均为丧偶。2012年11月,张*家人发现苏*芹并非丧偶,她的配偶李*海还在世,双方并未离婚,苏*芹每年都回老家一段时间与家人团聚,而对张*家人谎称回老家看望哥哥。张*得知后,一气之下将苏*芹告上了法庭,要求追究苏*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苏*芹与李*海在1988年经村委会调解“离婚”,但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由于苏*芹主观上以为自己已经和李*海离婚,不具有重婚的故意,不构成重婚罪。
2013年4月11日张*在诉讼过程中病逝。2013年12月,张*之子张*雷认为案件的审理没有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存在着家庭财产纠纷隐患,刑事案件的判决没有解决当事人所关注的问题。因此,慕名来到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对案件进行咨询,我所潘悦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本案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南岗区人民法院没有认定苏*芹犯有重婚罪,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结合刑法宽严相济的政策,考虑到苏*芹年事已高(69岁),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故没有追究其主观要件,但不受刑法的制裁并不代表不受民法的制约,本案仍然可以从民事角度来维护张*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苏*芹与李*海的婚姻关系自1962年11月起至今,仍然存续且合法有效,苏*芹与张*的婚姻登记属于事实上的重婚行为,是无效婚姻,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之一的重婚。本案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苏*芹与张*的婚姻关系无效。2014年7月2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律师的主张,判决苏*芹与张*婚姻无效。
该案的裁决充分体现了坚持律师依法公正执业,是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在诉讼活动中,律师通过依法公正执业,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执业权利,充分、全面了解案情并进行必需的调查核实,帮助司法机关全面、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促进司法实体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律师从事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律师要具有重事实、讲证据的素养,在辩护代理工作中全面贯彻执行司法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准确运用法律,使辩护代理工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