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钟摸懂“框架协议or战略合作协议”的脉门
2019-04-17
“框架协议”(或“战略合作协议”)在我国商事活动中高频出现,也在商业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框架协议”一般存在于复杂或长期的交易关系中,当事人在初步磋商后,就交易的各项细节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通常会选择先行签订一个“框架协议”。
目的在于提前确定合作对象和双方的合作关系,表明各方已就交易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同时约定将交易的具体细节另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但此类“框架协议”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
“框架协议”的本质是什么
要了解“框架协议”的本质,我们首先要引入一组概念,那就是“预约”和“本约”。
“预约”和“本约”?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按照学界通说,预约是约定将来成立契约的契约,而将来成立的契约就是本约。
简单来说:
“预约”就是两个人决定以后一定要签合同把事情办了。
“本约”就是今天签这个合同就是要办这个事!
由于“预约”和“本约”在合同履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错误认定合同的预约或本约的性质将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甚至出现不公平的裁判结果。
因此判断一个“框架协议”的性质是“预约”还是“本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但在如何认定“框架协议”的性质上,目前的理论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本文认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主张的判断标准【(2013)民提字第90号】,即探究当事人在“框架协议”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框架协议”约束了什么?
生效的“框架协议”是有约束力的,依据“框架协议”的性质不同(“预约”or“本约”),其约束范围也不同。
“预约”的法律效力在于双方应当按照预约的约定在一定的条件成就后签订相应的合同。
“本约”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合同,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框架协议”的性质是“本约”,任何一方如果违反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起草“框架协议“
实务中,大部分当事人签订“框架协议”的目的仅仅是希望表明合作的愿景,没有实质内容。对于这样的合同来说其成立的核心要素不明确,自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还有一些“框架协议”,在其中条款就明确约定“本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或类似约定,有这样约定的框架协议当然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所以起草“框架协议”前应当优先考虑该协议需要达成何种目的,如果不希望该协议具有执行力,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或类似条款,以便双方明确协议的法律性质。
如果希望协议具备相应执行力,想对双方进行一定的约束,那么就不建议使用“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意向书”等过于朦胧的标题,以免使对方误会,同时应明确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框架协议”就“一无是处”么?
即便是没有实质内容的“框架协议”,也不是一点用处都没有的。
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载体,常因语言文字的多种含义,而产生不同的理解。
如果当事人在“框架协议”后又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在后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不明、分歧、争议时“框架协议”就派上了用场。“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合作愿景、已有的共识都可以作为目的来指导和解释后续合同的理解与适用,所以说即便是没有实质内容的”框架协议也是有一定用处的。
所谓“框架协议”或“战略合作协议”的脉门,就是摸清协议本身的性质所在、当目的所在。性质准确,目的清晰、表达明了得当,才能把协议签的稳稳当当。